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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原文

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子女义务教育服务管理,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2016〕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流入地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管理为主,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努力解决非深户籍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问题。

第三条 市、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将非深户籍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统一纳入规划,统筹安排。

各区政府建立学位供需协调机制,提前建设学校,扩大学位供给,合理配置资源。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做好非深户籍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第四条 市、区(含新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将非深户籍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工作内容,指导、督促各义务教育学校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

编制部门根据公办学校实际在校学生人数,按照机构编制有关规定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数。

发展改革部门将非深户籍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优先保障学校建设及资金需求。

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要求,合理规划义务教育学校,优先保障学校用地需求。

财政部门按实际在校学生人数拨付公办学校经费。

公安部门提供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证信息。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供非深户籍人员的社会保险信息。

计生部门登记非深户籍人员的计划生育信息。

价格管理部门制定教育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学校收费检查。

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联网验核入学资料涉及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技术支持工作。

住房建设部门出具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凭证。

第五条 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和积分入学制度。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可向居住地所在片(学)区义务教育学校申请就读,按积分高低安排学位:

(一)凡年满6周岁,有学习能力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三)申请学位时,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我市连续居住满1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

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由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申请就读,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申请在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须核验以下材料: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二)儿童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及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港澳籍儿童还需核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证明;

(三)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或购房合同,或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备案时间连续满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凭证,或连续满1年以上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的记录;

(五)父母的计划生育信息记录。

连续满1年的计算,以申请学位时为基点向前倒算,社会保险补缴的年限不予计算。

第七条 入学申请资料实行联合核验,由规划国土部门核验商品房信息,住房建设部门核验保障性住房信息,房屋租赁部门核验房屋租赁信息,公安部门核验居住证信息,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验社会保险信息,计生部门核验计划生育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完善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信息资源库进行管理和应用。

第八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全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学校积分入学指导意见,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区积分入学实施细则。符合申请条件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义务教育积分入学政策和年度招生计划,按照积分由高到低录取。

积分项目包括居住时间、社会保险缴交时间、住房类别、计划生育情况等。积分入学实行“三公开”,即积分标准公开、积分结果公开、学位安排公开。各区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并在每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为学生建立学籍,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全市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市、区政府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教育发展整体规划,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办学,优化民办教育结构,加快民办学校规范优质和特色发展,增强学位供给能力,满足市民多样化优质化的教育需求。

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民办教育质量监管、财务监督、安全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各义务教育学校须认真执行我市物价和教育收费政策,坚决杜绝乱收费。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入学、收费、学籍管理和教育教学等规定的,由教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深圳户籍,其非深户籍子女申请就读,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待遇的人员,其非深户籍子女申请就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05〕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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