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惠州、江门、肇庆等地市71个县(市、区)定向培养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由华南师范大学、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岭南师范学院、韩山师范学院、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广州大学、韶关学院、嘉应学院、惠州学院、肇庆学院和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等高校承担公费定向培养任务。
广东公费定向培养中小学教师培养对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免缴培养院校学费、住宿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资料费、实习实践费和体检复查费,并按照一年10个月、每月800元的标准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在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奖助学金政策规定范围内,除不重复享受减免学费和生活补助外,享受与其他在校生同等待遇。
在培养院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申请转学或调整专业。在毕业前要取得教师资格证或通过相应学段(或学科)教师资格证所有笔试和面试考试科目。要按时完成培养院校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并取得相应学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后要到定向培养计划来源地的学校(含村小、教学点)任教不少于6年。在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不得以升学、调动为由不履行限期服务约定。
培养质量管控
为确保公费定向培养质量,培养院校要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体系。加强师德养成教育,培养教育情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信息化教学能力;加强师范技能训练,确保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在校期间教育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加强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密切合作,协同育人。强化质量意识,加强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
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在校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培养院校研究、计划来源地同意,取消其公费定向培养资格,由所在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学生要在被取消公费定向培养资格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已享受的培养经费。退还的培养经费由培养院校负责据实核算和经费管理,原则上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公费定向培养工作,并对应抵扣下一年度省级财政安排培养经费的额度。
(一)违反培养院校纪律,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未能在基本修业年限内获取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
(三)因个人原因(除因身体健康、应征入伍外)中断学业的。
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如因身体健康、应征入伍等特殊原因,经培养院校和计划来源地确定取消公费定向培养资格的,由所在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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