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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学校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第二版)

近日,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学校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第二版)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明确处置流程,细化处置要求,提升处置效率,最大限度减小疫情对师生员工健康、学校教学秩序以及家庭和社会的影响,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现根据我市第一批复课学校实施情况,修订后形成指引(第二版)。

深圳市学校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第二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各级各类学校(含中小学、托幼机构、大专院校和技工院校等)发现发热等症状疑似新冠肺炎疫情的应对处置。校外培训机构、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可参照执行。

二、异常情况的发现与处置

(一)发现人员异常。

1.入校检查时发现。

(1)在对师生员工进行入校前健康监测时,发现人员存在以下症状表现:发热(体温≥37.3℃)、或有咳嗽、乏力、呼吸不畅、腹泻、流涕、咳痰等症状时,确认其戴好口罩,并立即引导致校门口临时观察室,注意途中应尽量避开其他人员。连续测量腋温至少2次(至少间隔5分钟),若都高于37.3℃,则怀疑为发热病例。

(2)由校医或驻校卫生专业人员询问有无流行病学史(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国内高中风险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居史,接触接触过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或来自境外或国内高中风险地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下同)。

2.校内检查时发现。

(1)在校内对师生员工或其他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时,发现人员存在上述症状表现,确认其戴好口罩,并立即引导其前往校内隔离室,待其休息片刻后复测体温,注意途中应尽量避开其他人员。注意途中应尽量避开其他人员。连续测量腋温至少2次(至少间隔5分钟),若都高于37.3℃,则怀疑为发热病例。

(2)由校医或驻校卫生专业人员询问有无流行病学史。

(二)人员转运和就诊。

1.对无流行病学史的人员,若为教职工,可自行通过非公共交通方式前往附近发热门诊就诊;若为学生,由学校安排车辆护送或通知家长来校带其前往附近发热门诊就诊,应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家长未到之前,学生应在通风阴凉处等待、避免和其他人接触,特别是避免和有流行病学史的留观人员接触。

2.对有流行病学史的人员,无论是在入校前检测发现,还是在校内检测发现,学校应立即联系120安排转运至附近发热门诊医院就诊,随到随检、应检尽检。等待转运期间,应在通风良好的留观场所等待。

3.就诊师生员工按医嘱接受检查、采样、治疗等,并主动告知本人所在学校名称、学生所在班级和诊断结果联系人(班主任)电话号码(含办公电话、手机)等信息。就诊师生员工在知悉结果后,应立即反馈学校联系人;如果检测结果为阳性,就诊机构应立即通知学校联系人。

(三)所涉人员与场所处置。

1.如该人员无流行病学史,学校应提醒与其有接触的人员加强自我健康监测,校内正常活动不受影响,离校期间减少非必要外出及不参加聚集性活动。

2.在校内检查时发现的,如就诊人员有流行病学史的,要立即安排与其有接触的人员(如:同办公室、同教室、同宿舍的人员等)佩戴口罩,暂停相关教学、学习和工作等活动。条件不足的学校,所涉人员在原地等待;有条件的学校,所涉人员脱离可能的污染场所,有序转移到另外通风清洁的场所。检测结果预计在当日18时前能出具的,安排所涉人员在其所在场所等候;当日18时前不能出具的,所涉人员可先返回其住所。学校应对其进行健康风险告知,嘱其规范佩戴口罩,避免外出活动,及时留意校方通知信息;做好体温监测,如有发热等异常症状,要及时报告并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医。

暂时关停就诊人员活动区域对应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开窗通风;临时封闭所涉用餐点、卫生间、电梯等空间,在出入口拉警戒线限制人员进入。停止校园群体性聚集活动,立即进行初步随时清洁与消毒工作。校医或驻校卫生专业人员排查有无其他师生发热。

(四)通知和解释。

学校要耐心解释疫情防控限制性措施,妥善处理师生员工的合理需求,主动向相关家长、员工家属通报情况,取得家长、员工家属的配合理解。必要时,学校应将相关情况报告辖区教育局,由教育局指导进行情况通报。

(五)追踪就诊结果。

1.就诊人员是学生的,由班主任负责追踪就诊结果,并及时反馈校医或驻校卫生专业人员;就诊人员是教职工的,由校医或驻校卫生专业人员负责追踪就诊结果。

2.班主任知悉学生诊断结果后,应立即报告校医或驻校卫生专业人员,并第一时间通知到各所涉人员。如果结果为阳性,校医或驻校卫生专业人员立即报告辖区疾控机构。

(六)解除人员与场所临时限制。

1.若就诊人员经检测未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经学校分管领导或卫生健康副校长审核、校长同意,解除上述人员和场所的临时限制,恢复上述人员的正常教学工作活动,恢复上述场所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常态运作。

2.就诊人员按医嘱进行相关治疗,在症状消退后,向校医或驻校卫生专业人员提交医院出具的相关诊疗材料,经复核确认后方可返校。

(七)记录和报告。

1.发现1例及以上异常情况且有流行病学史的,或出现聚集性异常症状的(指同一宿舍或班级,1天内≥3例),校医或驻校卫生专业人员应立即报告学校分管领导、卫生健康副校长、校长和辖区疾控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在其指导下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2.校医或驻校卫生专业人员应做好应急处置全程、人员信息和诊治情况等记录,并在每个处置环节及时报告学校分管领导、卫生健康副校长、校长。学校应依法依规按要求向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疾控机构进行报告。

三、病例确诊后的处置

(一)报告辖区疾控机构。

如果就诊人员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班主任、校医应立即逐级报告卫生健康副校长与辖区疾控机构。在疾控机构人员到来前按其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在疾控机构人员到来后,学校应配合疾控机构开展调查,并根据疾控机构提供的防控建议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配合判定密切接触者并进行集中隔离。

1.协助疾控机构开展校内密切接触者排查工作。学校应协助疾控机构对校内所有接触过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判定校内密切接触者,学校应配合落实对其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2.排查病例的校外密切接触者,需要学校提供相关信息的,学校应予积极配合、协助。

(三)对一般接触者加强健康管理。

校内与病例曾接触过但不符合密切接触者判定原则的人员,判定为一般接触者,可正常参加教学工作等活动。但要做好登记,并进行健康风险告知,嘱其规范佩戴口罩,做好体温监测,如有发热等异常症状,要及时报告并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医。

(四)启动相应管控措施。

1.必要时采取封锁措施。

(1)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的技术性建议,由学校综合研判,按情况由学校自行决定或报请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对相关场所或区域采取封锁措施。如果需封锁场所或区域在校外的,由学校报告该场所或区域所在社区管理部门决定。

(2)对采取临时封锁措施的场所或区域,要设置醒目标示,用警戒线或其它方式封闭人员、车辆进出口,通过微信提醒、校内广播等方式告知相关人员。

2.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的技术性建议,采取不同范围的停课措施。如果仅需对班级停课,由学校直接决定;如需对年级停课,由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如需对全校停课,由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市或区指挥部或专班决定后予以公告执行。

3.所涉人员的处置。

(1)密切接触者一律按要求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2)其他人员,在对其住宿或办公、生活的楼层、楼栋或区域采取封锁措施后,或在学校采取班级、年级甚至全校停课措施后,是否需要撤出所在场所、区域或离校,由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技术建议,由学校决定或报请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3)如人员无需撤出,要按疾控机构要求或配合疾控机构做好其范围内场所的随时消毒、终末消毒,提供正常的生活物资供应保障,严格落实封闭管理措施,保障人员安全。所涉人员的健康管理,由学校负责实施。如需撤出人员的,由学校予以妥善安排,并务必落实到人,确保所涉人员均安全撤离。

(五)配合做好相关清洁消毒。

1.配合疾控机构做好对病例所在宿舍(公寓)、教室、办公室等疫点区域进行终末消毒;

2.根据疾控机构指导,对其他公共区域开展预防性消毒、随时消毒工作,同时增加重点区域消毒频次。加强校园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和公共设施及公共用具的消毒,尤其是对教室、食堂、宿舍、实验室、图书馆、会议室、厕所等公共场所及垃圾桶(站)加强消毒。

3.在疾控机构指导下,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强制清洗消毒(疾控机构给出合格意见后,可恢复正常使用)。

(六)舆情应对和宣教疏导。

学校应及时报告辖区教育局,在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做好舆情应对和宣教疏导工作。加强舆情监测、心理健康引导和健康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和技能,督促师生严格规范个人卫生行为,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指导师生做好正确防护。根据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人员等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密切家校沟通合作,有针对性的开展人文关怀、心理支持和危机干预工作,稳定家长和师生的情绪,避免过度恐慌。

(七)结束疫情应急处置。

1.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已得到隔离治疗,有关人员经医学观察期满,后续无新发病例,环境得到有效消毒,经卫生健康部门评估符合疫情结束条件。

2.学校应做好善后与恢复工作,迅速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于被封锁的场所、区域,以及停课安排,由作出原决定的机关决定后执行。

(八)记录和报告。

1.校医或驻校卫生专业人员应做好应急处置全程、人员信息和诊治等情况记录,并在每个处置环节及时报告学校分管领导、卫生健康副校长、校长。

2.学校应依法依规按要求向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疾控机构进行报告。

(九)信息发布。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授权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新冠肺炎疫情信息。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学校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新冠肺炎疫情信息。

四、其它疫情处置

如排除新冠肺炎疫情,但经疾控机构确定为其他传染病聚集性疫情的,在疾控机构指导下,按有关法律法规、学校传染病管理规定和制度进行处置。

五、总结与提升

学校应及时总结教训与经验,对疫情反映出的问题切实整改,压实责任,查漏补缺,严格落实有关部门的整改要求与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提升疫情防控与应急处理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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